统一公债
国民党政府借口清理旧债而发行的公债。 全称“民国二十五年统一公债”。1936年1月国民党政府未偿债券有30余种,每月应付本息达1,500余万元,无力支付。 同年2月,以新债券换旧债券的方式,延长旧债的还本付息时间,降低利率,发行统一公债146,000万元,较所欠债款增发约2亿元。 年息6厘,分甲、乙、丙、丁、戊五种,还本期限分别规定为十二年、十五年、十八年、二十一年和二十四年。同时又发行“复兴公债”34,000万元,连同统一公债共达18亿元,新增债额达54,000万元。统一公债本息原定由关余项下支付。 后在1939年1月,宣布停付。1948年9月发行“金圆券”时,又公布《法币公债处理办法》,规定照票面加27,000倍,再按“法币”300万对“金圆券”1元的比率折合偿还,债券持有人遭受巨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