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条款
提单上都订有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如果发生争执,应根据某一国的法律并在这个国家的法院解决的条款。 由于提单格式及条款都是承运人单方面制订的,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大多数提单都规定了按承运人本国法律并在承运人本国法院解决。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在实际运用中是有困难的,往往托运人作为原告不愿意受此约束,为了维护自己权益,选择地点及法院提出诉讼,各国的法院对此种诉讼也分别按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原则处理。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专门订有“管辖权条款”,给以一定管辖范围,在此范围内的地点及法院可由原告选择,并根据选择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提出诉讼。 在国际惯例中,这类争议一般按照诉讼发生地点(即行为地)的法律解决较多。 如果在运输合同中规定按照国际公约办理,就应按此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