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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
是处理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处理边界纠纷,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一项带有综合性的工作。必须坚持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依照有关政策、法律和法令的规定,用协商的方法来解决。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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