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
简称“行署”。 (1)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地方政权机关。如胶东行政公署。 (2)我国建国初期设立的相当于省级的地方政权机关。 如皖南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不作为一级政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专员公署,作为派出机关。1975年宪法将其取消,1978年宪法恢复了行政公署建制。 行政公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专员和副专员,代表省、自治区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地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近年来,许多省在地方国家机构改革中实行“市地合并”,采取直辖县制度,行政公署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