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执行终结
行政诉讼判决执行过程的结束,也称执行终结。它是执行受阻的情况之一。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见行政诉讼判决执行中止)的区别在于:后者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断停止,以后还要恢复;前者是执行程序的永远结束,以后不再恢复。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书应当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由执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终结执行的原因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终结的原因包括: ❶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❸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❹ 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❺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