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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瑞士商会为了调处争议,特别调处德国和瑞士间贸易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争议所颁布的仲裁规则。
于1968年7月5日通过,1968年8月1日施行。共分4章18条。就内容的规定而言,该仲裁规则略显单薄,在其具体运用时,可借助其他法律配套使用。如第17、18条规定,每一名仲裁员的酬金根据当时适用的《苏黎世州律师报酬条例》中的基本酬金确定。
该仲裁规则未规定的,补充适用当时有效的苏黎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说,它显示了简洁、明了、可操作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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