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国检察机关体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国检察机关体系 法国全国检察机关的设置系统。12世纪末叶,法国国王指派代理人为其处理私人事务,其后代理人逐渐发展为代表国王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到13世纪末叶,代理制度扩大到刑事案件,罪案不由被害人起诉,而由代理人起诉,即近似现代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代理人也从此成为国家的官吏。随著王权的加强,为了监督各封建领主,到14世纪初,正式设立检察官,最早建立了检察制度。检察官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各封建领主和地方当局实行监督,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并指导法院进行诉讼。 法国检察官是由司法部长提名、总统任命的职业法官。检察机关与法院实行审检合署制。在司法部长的指挥下,法国检察机关分成两个系统,各自分别行使其职权,即最高法院检察官系统与上诉法院检察官系统。前者受最高法院总检察长的指挥,后者受上诉法院检察长的指挥。 法国检察官一般派驻于法院内,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其主要职权是:根据司法部长的命令,向刑事庭揭露违法的判决、裁定和司法文书;为维护法律,对当事人未上诉的法院裁决,可依职权提出上诉;有权向刑事庭申请再审。上诉法院设检察长1人和检察官若干人。其主要职权是:有权直接使用警察;在本辖区内具有起诉权;对轻罪法院、违警法院的判决有权上诉;监督本辖区内适用刑法的情况等。重罪法院和轻罪法院分别设检察官若干人;违警法院不设检察官,通常由司法警察主管人员或驻大审法院的检察官担任,其主要职权是:接受对犯罪的举报;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广泛的上诉权等。在刑事诉讼中,法国实行检察官一体原则,即同一个检察宫系统的检察官,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可以相互调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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