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林业考成管理立法
1931年1月26日民国政府实业部发布《林业考成暂行办法》,共8条。主要规定:(1)全国林业机关人员,办理林业的成绩,按本办法规定考核,实业部、直辖林业机关干部、职员、各省、市主管林业行政机关职员、县市林业主管机关及林场苗圃人员的考成,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主管机关执行。(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奖励: ❶ 在省政府筹措林业经费20万元以上,在市县筹措林业经费1万元以上的; ❷ 在省每年造林5万亩以上,在县市每年造林1000亩以上的; ❸ 在省每年辟苗圃100亩以上,在市县每年辟苗圃20亩以上的; ❹ 从事保安林、风景林,或森林公园的设置,有特殊成绩的; ❺ 整理或提倡民有林及林业合作社,有特殊成绩的; ❻ 办理造林运动,有特殊成绩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废弛职务论处,按公务惩戒法执行: ❶ 摧残森林或新植树苗在10亩以上的; ❷ 因保护疏忽,导致烧毁森林在10亩以上,或虽未成灾,而一月内连续发生火警三次以上的; ❸ 挪用森林经费,导致妨碍林业建设的; ❹ 在职一年以上,对于造林育苗及各项林业的整理,提倡保护,毫无成绩的; ❺ 不按照计划,次第施行的; ❻ 违反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森林法令的。(4)本暂行办法的奖励按下列规定执行: ❶ 升级,按其现职的等级进一级,无级可进的,记名提升; ❷ 加薪,按现在的月薪加10-20%; ❸ 记功。(5)林业的考成,在每年秋季或冬季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