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刑院详议官北宋前期差遣官名。
职源淳化二年(991)八月置(参“审刑院”条)。
职掌覆议由大理寺初判、刑部覆审的刑案,并同知审刑院事或判审刑院事论定后,写成文草同上奏或上殿进呈皇帝裁决(《宋会要·职官》15之29《审刑院》、《宋朝类苑》卷6《梁丞相》)。
品位审刑院详议官,以朝官差充,本身无官品。
简称❶审刑详议官。《宋史·梁适传》:“仁宗记其名,寻召为审刑详议官。”《宋会要·职官》15之29:“诏审刑院详议官自今不限在职月日,但本官及三年无违阙即引对迁官。” ❷审详议官。《长编》卷267,乙卯:“审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官皆亲书节案,乞止令圈节付吏写录。” ❸刑详。《玉壶清话》卷3:“梁丞相适始任刑详,一旦随判院卢南金上殿。……上遂问曰:‘卿是何人?’对曰:‘臣秘书丞、审刑详议官梁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