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刑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刑院官署名。宋初司法恢复唐制,全国死刑及其他重大案件送交刑部复核,称为“详复”。太宗时进一步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直接控制,先则就刑部增置详复官六人,专职审阅天下所奏报的刑事案件,驳正其违失;又于淳化二年(991)以“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诋”为名,特置审刑院于禁中。设知院事一至于人,以郎官以上或两省高级官员中的亲信者充任。下设详议官六人,以京朝官充任。凡全国奏报的重大狱案,先送审刑院收讫,移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知院与详议官复查案牍,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最后决断。元丰三年(1080)改制后,审刑院罢归刑部,但仍以审刑院知院官判刑部,而刑部主司降为同判刑部,审刑院详议官转为刑部属官。 审刑院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始设。审刑院中设知院士和详议官。知院士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任;详议官以京、朝官充。凡需奏报皇帝的案件,先由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审刑院由知院士、详议官制定文草,报告给中书,然后由中书上报皇帝。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并归刑部。 审刑院宋代在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在宫内设审刑院,直属于皇帝,全国奏报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讫,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然后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设知院事一人,负责院务。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八月诏撤销审刑院,其职权归刑部。 审刑院 审刑院官署名。宋代置。掌复核刑事案件。《续资治通鉴·宋纪·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帝饮恤庶狱,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八月,乙卯,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楚丘、李昌龄知院事,兼理详议官6员。凡狱具上奏者,先由审职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复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申复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始命论决。” ☚ 审官院 审刑司 ☛ 审刑院 审刑院官署名。北宋中央最高司法审复机构。宋初恢复唐制,全国死刑及其他重大案件送交刑部复核,称为详复。太宗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先在刑部增置详复官六员,专职审阅天下所奏报的刑案,驳正其违失。又于淳化二年 (991年),以 “虑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诋”(《燕翼诒谋录》)为名,特置审刑院于禁中,设知院事一至二人,以亲近的郎官或两省高级官员充任。下设详议官六人,以京朝官充任。凡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讫,交大理寺审判断定,转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知院与详议官讨论审复,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得旨后批送中书降敕奉行。审刑院的设置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的典型表现。元丰三年 (1080年),审刑院罢归刑部,但仍以审刑院知院官判刑部,而刑部主司降为同判刑部。 ☚ 编敕所 提点刑狱司 ☛ 审刑院官署名。宋淳化二年(公元991年)置,以知审刑院事为主官,员额一至二人,以朝官充任,下设详议官六人。凡案件经大理寺裁断,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与详议官出具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裁决。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并归刑部。 审刑院官司名。北宋前期大理寺、刑部、审刑院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 职源北宋淳化二年(991)八月十二日始置(《长编》卷32己卯)。 职掌凡上奏案件,先由审刑院逐一盖印收理,然后交付大理寺判决、刑部覆审,刑部又将业经覆审的刑案交审刑院评议当否,然后进奏皇帝裁定,降付中书下有司论决。如有未妥,宰相有权提出异议。北宋前期,审刑院实为最高司法机构(《长编》卷32,己卯)。 编制知审刑院事一人或二人,审刑院详议官六人。吏额:令史十二人(《宋会要·职官》15之28、29)。 简称❶审刑。《宋朝类苑》卷25《审刑院》:“审刑,本中书刑房宰臣所领之职。淳化二年中析出,置审刑院。”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