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德国周转税
指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价格中含有周转税的商品和服务业务征收的一种税。 以独立经营工商业取得收入的所有个人和法人为纳税人,按应税周转额为计税依据。所谓应税周转额是指纳税人交付售出的商品或从事服务业务获得的收入,或以自产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自有财产供本身使用应计算的营业额。实行比例税率。标准税率为3%,批发业务税率减为0.75%。 依法免征周转税的业务有:免税进口、能源和水的供应业务、支付租赁费、通过社会福利基金供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盲人组织经营的业务、盲人个人经营的业务、水上运输以及支付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