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或职称名称之一,中国古代的官名,现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最高一级。 中国汉、唐两代太学的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等及明清两代的学府都设有教授。 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此后,在高等学校一直设教授职称。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政治条件合格,凡教学工作成绩卓著,对本门学科有新专著或者有重大的发明创造,证明在学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已经具有更高水平的副教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升为教授。 1982年2月,教育部《关于当前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对提升为教授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增加了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的要求。教授的职责是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 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