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指定管辖【民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指定管辖【民诉】 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指定管辖行为是上级法院的职权行为。指定管辖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划分法院管辖权限的制度,而是通过上级法院的职权行为保障法定管辖制度的正确运用,更好地实现法院系统内部在确定案件管辖上的协调的制度。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的适用主要有以下情况:第一,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二,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依法申请回避或自行回避,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如因战争、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某一地区的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第三,法院之间发生了管辖争议,既可能是因管辖区域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域变更而引起争执,也可能是对管辖的规定理解不同,互相推诿、扯皮引起管辖争议。管辖争议发生后,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的裁定,受指定的下级法院应无条件服从,以保证案件及时得到审理。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也作了规定,具体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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