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物业资质等级的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1)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3)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6)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