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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挑选落第举人为官的制度。
顺治九年(1652),令会试三科不中的举人,可挑选为知县。其后迭有更改,康熙三十七年(1698),规定远省不拘科分,直隶等近省三科不中者仍可选用为知县,一科不中者可选用为州学正、县教谕,大抵遂成定制。雍正三年(1725),以直隶州州同一职归入知县班内,故落第举人可拣选为州同。至乾隆时,因每科中试的举人众多,难以授职,此制仅存虚名,遂另行大挑。
参见“大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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