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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权机构管理证券市场的制度。属既强调立法管理,同时又较注意“自我管理”的中间型体制。主要以“1908年股票交易法”为基础,联邦政府规定,证券的上市须由银行提出申请,联邦“批准上市局”批准同意方可。证券交易管理机构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❶ 交易所委员会。负责处理与交易有关的大部分问题。❷ 批准上市委员会。主要负责证券的上市事项和负责监督与此有关的资料宣传。❸ 官方经纪人会社。负责次要管理问题的意见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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