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德国公务员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德国公务员制度 德国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分类、考核、晋升、奖惩、工资福利及保险待遇等的法律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建立了共和政体,由于过去长期专制政体的影响,公务员制度发展很慢。1713年普鲁士国王弗雷德里克·威廉一世(Frederick Wilhelm Ⅰ,1688~1740)规定任用法官必须通过考试,1737年这种制度被推广适用于与司法行政有关的公务员,1743年又规定适用于政府部门工作的大学生,之后,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完整的制度。1917年《魏玛宪法》在考试任用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初步分类,区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于1950年制定《公务员法》,1953年制定《联邦公务员法》,1977年又制定新的《联邦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如《联邦工资法》等,从而构建了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摆脱了“恩赐官职”的影响。德国把公务员称为“官吏”,并将之分为两类,一类与内阁共进退,通过民选方式任用,如联邦总理,各部部长及国务秘书等;另一类则为与政治脱钩的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前者不适用《联邦公务员法》,通常所指的公务员制度仅适用于后者。在德国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受联邦人事委员会的管理,该委员会主席由联邦审计院审计长担任,委员地位独立,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有关公务员权利、培训、考核、进修等文件的制定,对有关公务员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根据《联邦公务员法》,德国公务员的权利主要有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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