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
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当事人向法庭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当事人陈述具有相互矛盾的双重特点。一方面,因为当事人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他们对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纠纷的起因、过程以及其他重要的案件事实,有较清楚的了解,是最直接的知情者。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使其陈述极具利己性。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著各自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利益要求,因此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极有可能是有选择的,对于有利于己的事实进行夸大甚至编造,而对于不利于己的事实则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作虚假陈述。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上的承认(见诉讼上承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的陈述规定为证据的一种。事实上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陈述本身更多地属于论证事实,当然它对案件的其他事实有印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