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
亦称余平、随平。 ❶ 清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规礼,称随平陋规,由户部官吏分用。雍正初,曾禁止。八年(1730),清查部库亏空二百五十余万,怡亲王建议以解京钱粮平余弥补,每千两收平余银二十五两,俱于耗羡内动支起解。不久,弥补足额,始减半加征。 乾隆三年(1738)平余银全部停止解部,存储本省司库,以充赈济灾荒,兴办公益之用。 ❷ 清四川地方官吏收税时,暗中加重戥子,有每两加至一钱多者,称平余。 为官吏侵渔私吞。乾隆三年(1738)查禁,划一戥头,不准多取。 后四川巡抚请于耗羡之外,每百两提解六钱平余,充各衙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