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手段。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诉讼上的强制性教育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对诉讼的妨害,保证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它不是一种法律制裁。因为,法律制裁有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三种,它们都由实体法加以规定。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规定于行政诉讼法之中,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四种: 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与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在行政诉讼中正确适用强制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这些规定均不得违反。第二,应当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与行为人妨害行政诉讼的程度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使强制措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主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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