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监察和督促代表履行职责,对由于违法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当代表职务的,有权在其任期届满以前依法取消其代表资格。这是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必然要求。人民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就有权监督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撤换那些不称职的代表。罢免是监督最关键的内容。瑞士各邦早在1852年就已采用罢免制度。罢免,尤为社会主义代表制度和理论所推崇。马克思在1871年认为罢免制度是巴黎公社的重要经验之一,“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75页)。列宁在1917年对罢免权曾给予高度评价:“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1918年苏俄宪法明确规定了罢免制度。强调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成为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大特色。同时,罢免制度在美国各州也被广泛运用,后来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影响。孙中山也极推崇罢免权,将其视为人民的四权之一。我国1953年选举法即确认了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罢免权。1979年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作了专章规定。1995年新修正的选举法对罢免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我国现行罢免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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