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简称建国大纲。 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起草。大纲将建设民国的程序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按其设想,训政时期需由政府选派考试合格成员,协助各县筹备自治。 一省全数县已实行自治时,始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 全国过半数省开始实行宪政时,才能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国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中央统治权,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复决权。国民依宪法进行选举,国民政府于选举后三个月解职,授权于民选政府。大纲草成后提交国民党“一大”,与大会宣言并案审议。 全文收入《孙中山全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