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
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为合伙人的共同债务,由各合伙人对其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应当先以合伙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以其合伙财产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合伙合同约定了分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因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负担的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不能混为一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针对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为维持合伙企业的稳定,保护合伙人的利益,作了特别的规定: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同样,合伙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