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合亩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合亩制黎语称作“纹茂”、“翁堂沃工”或“翁堂打”。旧时海南岛部分黎族地区保留的带有原始家族公社残余的农业共耕组织。盛行于海南岛五指山黎族中心地区(即保亭、琼中、乐东三县交界的山区)。合亩成员由父系血缘关系的农户组成, 有的也包括非血缘关系的外来户“龙仔”和“工仔”等。规模一般在二三户至七八户之间,个别达二十余户。合亩制地区的生产工具比较落后, 铁犁木耙,耕作粗放,有较多的禁忌日,产量较低。由“亩头”管理合亩的生产与分配,并与其妻分别执行生产中的一些宗教仪式。大体可分为:(1)由*奥雅弄任亩头,耕牛与耕地绝大部分集中在亩头及其兄弟叔侄之手, 这些人基本上不参加劳动或只做一些附带劳动。负担主要劳动的龙仔、工仔常遭打骂,分配时亩头以种种借口分得大部分收获物, 剥削较重。(2)由*委雅担任亩头,耕地与牛只占有不平衡,但没有前者集中,亩头与合亩成员一起参加劳动,分配时,在亩头多分一点情况下,其余按各户平分,剥削比较轻微,有残留原始互助合作的性质。(3)由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兄弟组成, 包括亩头在内的成员都是贫苦农民, 耕地多半属全体所有, 收获时根据人口多少按户平分。亩头除了少量“稻公稻母”以外,没有多占多分。亲属成员间生活有困难时,互相照顾。这类合亩在租入山地、耕牛时受外人剥削,在内部则是平等、互助的关系。 合亩制 合亩制是一种由公有向私有过渡的土地所有制和耕作的原始协作形式。以海南岛黎族的一小部分地区(保亭、琼中、乐东三县交界处约有一万三千余人的一处山区) 实行的带有原始父系家族公社残余的共耕制组织为典型。由几家具有父系血缘关系的农户组成,一般为五、六户,多者达三十余户。此外,还包含有非血缘关系的“龙仔”、“工仔”。主要生产资料属私有性质,但仍保持一定的公有因素。其中耕地大都为集体所有,耕牛以分户所有为主,农具则全部分户所有。户之间保留着共耕合作关系,生产资料一般由合亩统一使用,集体劳动,收获物基本按户平均分配。具有经济实力、且有威望的长者任亩头(合亩的首领)、主持生产与分配,利用合亩制对贫穷人家和外来的龙仔、工仔进行敲榨和剥削。由此产生了人们对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现象,出现了贫富分化和剥削关系,有的亩头就成了剥削者,迫使一些贫困破产和卖身抵债的人世世代代处于依附和受奴役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合亩制。 ☚ 石牌制 哈萨克氏族部落制 ☛ 合亩制 合亩制黎语称“纹茂”, 意为“家族”。又称“翁堂打”、“翁堂沃工”, 即 “大家的田”、“大家一起做工”之意。广东海南岛保亭、乐东、白沙三县毗连地带的黎族( 约13000人,占黎族总人口2 %)保留着的一种带有浓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组织。每个合亩由若干个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后来逐渐加入一些非血缘成员。合亩的主要生产资料包括土地、耕牛。一般有三种所有形式: 合亩共有; 儿户所有; 单个家庭所有。不管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一般由合亩统一经营, 按性别分工进行集体劳动, 产品按户平均分配。每个合亩都有一个亩头, 由生产经验丰富、熟悉宗教仪式和辈份较高的人充任, 称 “畏雅” , 意即“犁第一道田路的老人”, 负责领导生产和分配, 根据习惯法处理合亩内外重大事情。亩头对亩众没有强制权力, 一样参加集体劳动和分配。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和生产资料占有不平衡的加剧, 有一些富裕亩头, 渐少参加劳动或不参加劳动而多分产品, 个别亩头还与地方政府相勾结, 欺压掠夺亩众, 这种合亩已蜕变为一种剥削工具。 ☚ 马发发漏 纳哈滚 ☛ 合亩制 合亩制海南省保亭、白沙、乐东县交界的五指山腹地黎族地区解放前存在的带有原始家族公社残余的生产和社会组织。“合亩”,黎语称为“纹茂”、“沃堂沃工”或“翁堂打”,意为大伙做工或家族。它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由若干户有血缘关系的父系小家庭组成,有些较大的合亩组织还接受非血缘的外来户成员加入。规模大小不一,大者含30多户,小者两三户,普遍多为五六户。合亩内,耕地有合亩公有、亩内几户伙有和个体私有3种占有方式。各类合亩中,耕牛以一户私有为主,农具、渔猎及手工工具均为各户私有,全部生产资料归亩内统一使用,不计报酬。各合亩之间租用田地、耕牛、一般要付租金。山林、河流、坡地归全“峒” (黎语、若干个自然村为一峒,几个小峒构成一大峒) 公有,任便开垦,渔猎所得归己。合亩内各户称亩众。亩众平时集体劳动,有严格的男女分工。合亩共耕收获的产品,扣除一部分留作公共开支,另按一定地积单位提取少量具有一定程度公益性质的“稻公、稻母”谷,送给亩头,余下按户平均分配。每个合亩有一个亩头为首领,由父系长辈充任,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亩头主持合亩的生产和分配,处理亩内外一切公共事务,并有一定特权。参加合亩的外来户有因贫困破产或受迫害而来投靠的“龙仔”和卖身抵债的“工仔”两种。两者对亩头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亩众之间有原始的互助协作关系。在一部分合亩组织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大大减少,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出现不平等现象. 产生了贫富分化和剥削关系。有的亩头占有较多的生产资料,并利用自己的地位和特权,在分配中多得产品,出现剥削现象; 利用合亩共耕的形式剥削亩众(尤其是龙仔和工仔),原始共耕组织的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解放后,经过合作化运动,改革了合亩制度。参见“龙仔”、“工仔”。 ☚ 沙比(毕)那尔 龙仔 ☛ 合亩制汉语意译。黎语称“纹茂”,意为“家族”;一般又称“翁堂打”、“翁堂沃工”,即“大家的田”、“大家一起做工”之意。解放前海南岛保亭、乐东、白沙3县交界的黎族地区保留的一种原始家族公社残余组织。解放前夕人口约有一万二三千人,占当时黎族总人口2%左右。每个合亩由若干个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亦有个别非血缘成员加入。主要生产资料包括土地、耕牛分有3种所有形式:合亩共有;几户伙有;单个家庭所有。但不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一般统一经营,按性别分工进行集体劳动,产品按户平均分配。亩头由生产经验丰富,熟悉宗教仪式和辈份较高的男子充当,称“畏雅”,意即“犁第一道田路的老人”,主要职责是领导生产和分配,根据习惯法处理内外纠纷和其他事宜。一般亩头对亩众没有强制的权力,一样参加集体劳动和分配。亩内成员遇有婚丧疾病或建造新屋,习惯相互帮助。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和私人生产资料占有不平衡的加剧,有些富裕亩头不仅少参加劳动或不参加劳动,而且多分产品,个别亩头还与地方反动政府相勾结,欺压掠夺亩众,这种合亩已蜕变为一种剥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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