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合伙事务执行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依合伙合同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事务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外代表合伙的权利可以作出必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对于合伙的通常事务,合伙事务执行人有单独执行的权利,但涉及合伙的重大事项的,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有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有亲自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有向合伙人报告的义务,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监督、检查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辞任,其他合伙人也不能将其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辞任的,应提前通知合伙人,在合伙事务能正常处理时,始能离任。合伙事务执行人不按照合伙合同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其执行权。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财产的,要责令其将该利益和财产返还给合伙,因此给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合伙事务执行权 合伙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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