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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官署名。
{明}{清}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明}初属通政司,{清}属都察院。
《明史·职官志三》:“吏科﹐凡吏部引选﹐则掌科同至御前请旨。外官领文凭﹐皆先赴科画字。
内外官考察自陈后﹐则与各科具奏。拾遗纠其不职者。
”《清史稿·职官志二》:“吏科分稽铨衡﹐注销吏部﹑{顺天府}文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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