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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家畜传染病损失补偿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家畜传染病损失补偿立法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第40条规定,依本条例规定施行预防注射或药浴致死,或捕杀之家畜及烧毁之物品,除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之规定者不予补偿外,该管县(市、局)主管机关应指定机关或遴聘该管乡(镇、区、县辖市)农会兽医或家畜防疫人员、民意代表或村长、家畜市场主任各一人组织评价委员会,并以乡(镇、区、县辖市)长为召集人,评定价格依下列标准发给补偿费:(1)健康家畜应预防注射或药浴致死或流产之尸体,依评价额4/5以内补偿之。(2)因疑患或可能传染牛瘟、口蹄疫、牛肺疫所杀之家畜,依评价额4/5以内补偿之。(3)为鉴定病因而捕杀之家畜,依评价额2/3以内补偿之。(4)罹患家畜传染病所捕杀之家畜,依评价额3/5以内补偿之。(5)家畜在屠宰场后发现其为牛瘟、牛肺疫、气肿疽、炭疽或鼻疽等尸体,经烧毁、掩埋或发现其为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猪瘟、猪丹毒或出血性败血症状等尸体,经烧毁掩埋或消毒化制者,依评价额1/2以内补偿之。(6)烧毁之物件,依评价额1/2以内补偿之。在输出入港、站、邮局检疫时,发现其为前项第2至第4及第6款所规定之家畜或物品者,不发给补偿费。各款补偿费之全部或一部,由主管机关补助者,并应将评价之情形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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