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
一种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流派。 产生于17世纪至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沙,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贝卡利亚,法国的孟德斯鸠等。 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主张依据自然法制定法典,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认为人类一直在追求享乐主义、功利主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犯罪是犯罪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一个人甘愿做违法的事,一定是这事能给他带来很大的快乐。因此,要预防犯罪,就必须使刑罚所带给罪犯的痛苦超过他因犯罪而获得的快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上述观点对现代法学的发展推动很大。 对于当今西方国家的犯罪学、刑法学和刑罚学仍有相当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