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1.发展师范教育。“文革”期间,福建师范教育遭到严重破坏。80年代以来,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能基本满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需要的师范教育体系。从1984年起,在各地(市)部分职业中学开办体育、音乐、美术和幼教专业师资班,省人事部门每年安排500名指标聘用该类应届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师资队伍,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尤其是边远山村小学体育、音乐、美术课和幼儿教师紧缺的问题。1988年,在泉州师范学校创办特师班,填补了特教师资培养的空白。1980年10月, 对原附设在中师的师范大专班分批进行整顿,提高办学规格,创造办学条件,创办独立的师范专科学校,到1990年,共办有8所师专和福建师大福清分校(专科)、漳州师院(带专科部),形成每个地(市)均有师专的布局。到1995年,全省中师由复办时的18所,发展到25所(其中普师22所,幼师2所,体师1所),在校生31542人;累计为小学、幼儿园输送了15.54万名师资。
2.改革招生制度。福建省师范招生制度改革中,针对中小学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农村教师不足、留不住等问题,将原有统招统配的招生制度, 改为定向招生。从1981年开始,中等师范招生指标由省下达到地(市),再由地(市)根据各县(市)小学师资缺额情况把招生指标分配到县(市),实行定向招生,毕业后回原地任教;专设“民师班”招收农村民办教师入学,以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素质。1984年,省教育厅在规定各县师范招生中,农村学生的比例应占85%以上。为解决老、少、边、岛地区的特殊困难,在长汀、福安师范开办“预备班”。从1985年起, 各地师专也改为定向(县、市)招生。1989年,省教委要求各地(市)遵循“按需培养”的原则,严格控制招收市区生源,确保招收县以下农村学生的比例达80%以上。
3.加强在职教师培训和进修。在着力构建职前培养网络的同时,加强在职教师培训、进修基地的建设。目前,全省有省教育学院1所,地(市)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院9所,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78所,形成了完整的省、地、县三级培训基地,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4.改善教师待遇。为了改善教师待遇,福建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 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1988—1989年,省委、省政府连续发出了《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努力为中小学多办实事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当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校的退休教师, 其退休金补贴按本人退休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 中小学教职工均提高工资标准10%;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以及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户粮不转等。为鼓励教师到农村任教,省工改文件规定师范类毕业生到乡下工作,工资可直接定级;省《教师法》实施办法规定,教师在乡以下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省招生文件规定,在农村任教15年以上教师子女报考师范院校,可以照顾加分。1994年,省教委专门表彰了649名优秀农村教师、教育工作者。
民办、代课教师是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福建省从1979年底冻结民办教师以来,通过选拔录用、师范院校招收入学、办理老民办教师退养、整顿安置不合格民办教师等多种形式,逐步降低了民办教师的所占比重。民办教师人数从1979年底的近11万人,降到1995年底的1万多人,占中小学公民办教职工的比重由47. 29%降到6. 9%。1994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争取1998年前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省里两次组织小学代课教师业务考试,获代课教师业务考试合格证书21000多人。1995年,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教委《福建省民办教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确定民办教师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按相应职务公办教师标准的70%确定等级,每月另发给生活补贴50元,建立了与公办教师同样的正常增资机制;要求各地要适当提高代课金标准。为稳定农村幼儿园教师队伍, 省教委与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推行农村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