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农业税减免是根据具体情况,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实行优待和减免照顾,一般分为灾歉减免照顾和社会减免照顾。灾歉减免照顾,是对因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歉收的,可视其歉收情况,按规定的减免标准计算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是对烈、军属和孤寡无劳动力者,以及对老、少、边、穷地区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
1958年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中规定: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农业收入,从有收益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新垦复的果木、山货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7年;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不包括用作繁殖良种的土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培育树苗的土地和种植保安林及风景林和防风林的土地、已征地产税的土地以及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免税的土地;纳税人的农作物因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可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和贫瘠山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征农业税;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灾害而纳税确有困难的,以纳税人为单位,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1986年,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减免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
❶农业税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决定减免。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确实贫穷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瘠山区,给予适当减征农业税照顾;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对在乡的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征免征农业税照顾。
❷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依歉收程序,按照“轻灾轻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免农业税。灾歉减免应重点照顾灾后实际产量低于计税常年产量的地区和纳税人。
❸除对少数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很差,解决温饱问题需要较长的最困难户,已经宣布给予免税3~5年的特殊照顾外,一般不要搞一定免税几年。
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中规定: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准予免税;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免税;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免税,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区县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