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业发展基金
农业发展基金是为缓解农业投资不足,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筹措资金的方式,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1988年正式批准,河北省于1989年开始建立这项基金,并于当年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发〔1988〕80号)规定,基金来源共设立了7条渠道。河北省根据本地实际,以省政府文件 (冀政 〔1989〕 25)号作出了补充规定。如规定省财政集中的预算外资金中,拿出一个百分点作为农发基金,由省统一拨付; 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各种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80%以上用于发展农业; 在扩大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税率的基础上,对各县征收的农林特产税上缴省20%,其余80%留县,并拿出其中60%以上用于发展农业; 同时还规定从制药、酿酒、淀粉等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盈利工业企业提取粮食生产技术改进费,每耗用500克粮食提取1分钱; 还增加了一条渠道,即每收购1头猪提取技术改进费4角,外调1头猪提取2元,作为商品猪生产基金。1990年4月,《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又对农业发展基金筹集渠道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除上述规定外,又增加了农田灌溉用地下水资源费、农村水井更新改造费、乡镇企业提留部分和土地承包费,不分成,不上交,就地使用; 农村乡镇企业、个体户、私营企业补税和罚款的收入,部分用于农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等。几年来,各地在实践中,除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筹集外,还因地制宜地增加了一些可行的渠道。据统计,1989—1996年,全省筹集农业发展基金159 478万元,其中预算内筹集119 970万元,占筹集额的75.2%;预算外渠道筹集39 508万元,占筹集额的24.8%。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以增加粮、棉、油、肉产品总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植树种草治理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牧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功一片,以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这是农业经营方式的一种变革,也对农业投入的形式带来了新的变化。据统计,1988—1996年,全省农发基金累计支出达240 617万元,共计改造中低产田104万公顷,开垦宜农荒地6.67万公顷,促进了全省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