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统一票据法Uniform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of Geneva
国际间关于票据的有关法律性条文规定。1930年6月7日于日内瓦制订,1934年1月1日生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是由西方30个国家在日内瓦会上签署,其票据法具有广泛影响而自成英美法系。由于英美未派代表参加,使《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未能成为全世界的统一票据法。尽管如此,《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仍是各国在国际结算中遵循的关于票据的重要法律条文而具有广泛影响。票据法共有78条款,分为汇票与本票两大部分。在关于汇票的条文中,详尽地规定了有关汇票的签发及款式,汇票的背书、转让,票据的保证,到日期、付款日期的起算和责任,汇票在未能承兑或付款下的追索权,汇票的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汇票的复本、誉本、变造、时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关于本票的部分中,规定了本票的内容、效力,并明确规定本票的背书、付款时间、付款、未能付款时的追索权、参加付款誉本、变造、时效以及发票人的责任与汇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