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四)人民调解工作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四)人民调解工作 (四)人民调解工作新中国成立后,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普遍重视, 广大农村、 牧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发展很快, 并发挥了积极作用。1955年, 全省农业区11个县全部建立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组织452个, 培训调解人员503人, 年调处民事纠纷数以万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到80年代中期,全省共建立健全农村、 牧区调委会3 832个, 调解人员近2万人。 采取各种形式共培训调解人员65 457人(次), 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1万件, 为同期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5.4倍。 据统计, 1980—1997年, 全省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8.2万件, 平均每年2.14万件, 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 557件, 避免发生非正常伤亡435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村民事纠纷数量成倍增加, 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土地纠纷、 草场纠纷等比重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对全省三类调解组织进行了全面调整和整顿, 到1997年, 全省共建立调委会5 931个, 治保组织6 274个, 专职和兼职的司法助理员425名。由于大量的民间纠纷在基层及时得到解决,增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 (三)农业执法 (五)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 ☛ (四)人民调解工作 (四)人民调解工作早在陕甘宁边区时,革命老区盐池县和同心县一些乡村就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54年前后,宁夏省70%以上的乡村,根据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各级调解组织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被错误地批判为“阶级调和论”的工具,调解工作被迫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1995年6月底,全自治区共有农村调解组织2 589个,调解人员25 936人。各级调解组织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一手抓调解,一手抓防范,逐步建立了“纠纷动向定期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限期调处制度”、“突出多发纠纷专项治理制度”等。围绕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一些农村在健全调解组织的同时,发展了一批“十户调解员”。为加强民族团结,各地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出发,聘请了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者和开明阿訇担任义务调解员。同心县回族离休老干部海明珍,1981年自荐担任韦州村人民调解员以来,调解各类纠纷2 000多起,被群众誉为“为民解愁的有心人”和“善断家务事的民间法官”。据不完全统计,15年来,全自治区农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79 569件,调解成功率90%以上,防止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771件、1 291人,防止可能引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 034件、2 780人,成为政法战线上名副其实的“第一道防线”。 ☚ (三)公证工作 (五)乡镇法律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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