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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监测报告立法
德国《环境监测法》第5条规定,当计划的承办者向主管部门报告计划时,主管部门应立即根据计划承办者提供的材料就环境监测的现状、范围和方法以及其他执行环境监测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其他部门、专家和第三者也可参加讨论。主管部门应将环境监测的范围以及根据第6条所附材料的种类和范围通知计划承办者。如果主管部门有适用于第6条中涉及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提供给计划的承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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