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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洗涤剂配制申报立法
德国《关于禁止危害环境的洗涤和洗净剂法》规定:(1)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凡以生产洗涤和洗净剂为其业者,或以进口洗涤和洗净剂为业者,在将它们投放市场时须以书面形式将其生产或引进的洗涤和洗净剂的配方通知联邦环境保护局。(2)已进入市场的洗涤和洗净剂,其生产者或引进者须在本法生效后3个月之内将配方通知给联邦环境保护局。(3)凡修改配方,亦须履行本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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