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核发“售汇通知单”工作的通知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核发“售汇通知单”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汇传(1994)20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有关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发“售汇通知单”的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下列贸易性对外支付,须持有关材料和购汇申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领售汇通知单: (一)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款,须持进口合同、国外银行保函、发票的正本与复印件;超过规定比例的佣金持结汇水单、出口合同、佣金协议的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所需对外支付的外汇,须持进口合同、对应的出口合同、进口发票、提单。 二、境内机构下列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须持有关材料和购汇申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领售汇通知单: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须持国家主管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协议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 (二)财政预算外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出国费用,须持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出国的文件和已办妥签证的护照; (三)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须持国家主管部委或省市级主管部门的批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联络或对外经营权的单位持境外邀请函或有关函件;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国外的考试费,须凭对外协议和国外考试机构提供的帐单或结算通知书; (五)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须持有关部门批件和有关协议、合同等; (六)经国家民航总局批准的外航驻华代表机构,其客货运费收入的人民币,须持售票清单和说明。 三、在境外设立贸易或非贸易性质代表处或办事机构,须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文件、开办费支出清单及本年度经费预算。 四、购汇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地址、联系人、负责人、邮编、电话、合同号并加盖财务印章。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须将负责人签字笔迹及公章印签抄送售汇银行备案。 六、售汇通知单第三联须经售汇银行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盖业务印章后由购汇单位留存,以便外汇局核查。 七、售汇通知单的编号可按贸易、非贸易分别编号、并将有关材料一同存档。 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映。 附 件:售汇通知单 附件
售汇通知单 编号(贸非): 第一联 国家外汇管理局留存 售汇银行 | | 购汇单位 | | 电话 | | 购汇单位地址 | | 邮编 | | 联系人 | | 负责人 | | 财务印章 年 月 日 | 用 途 | | 合 同 号 | | 售汇金额(币种) |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 小写: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售汇银行 分(支)行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通知单自签发日起1个月内有效。 注:第一联 国家外汇管理局留存 第二联 售汇银行留存 第三联 购汇单位留存 ☚ (四)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 00004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