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条约
》 即 《 滇案条约》或《芝罘条约》。英国借口马嘉理案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年(1876)9月13日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在烟台签订。共三大部分16款, 并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 (1)英国得派员至云南“驻寓察看通商情形”,为期5年, 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及通商章程。(2)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入西藏, 转赴印度。(3)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 英国可以 “派员驻寓”重庆。(4)英国可派员“观审”中国各地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5)租界内免收外国商品厘金。(6)外国商品运往内地, 不论中外商人只纳子口税, 全免各项内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