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税的减免
根据具体情况,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实行优待和减免照顾。1950—1990年,全省在依率计征的基础上,共减免农业税40. 6亿公斤粮食,占计征税款的13.1%,较好地扶持了农业生产,照顾了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生活。减免税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鼓励发展生产的优待。对开荒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移民垦荒地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为鼓励沿海地区围垦造田,规定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免税照顾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灾歉减免照顾。对因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而致歉收的,可视其农作物歉收情况,按规定的减免标准计算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社会减免照顾。对烈、军属和孤寡无劳动力者,以及对老、少、边、穷地区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免。1979年根据中央规定,实行起征点征收,对低产缺粮的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和分配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给予免征农业税的照顾。当年减免公粮16 637万公斤。实行起征点后每年实征正税保持在4. 65亿公斤至5亿公斤,比1978年实征正税6. 53亿公斤减少了约四分之一。1979—1982年共减免67 167万公斤。这一政策执行到1983年,除对少数纳税仍有困难继续给予减免照顾外,原则上恢复了征税。198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省委、省政府规定,对人均收入120元、口粮200公斤以下的乡和水库移民村,经批准列入贫困地区范围的,从1985年起免征农业税五年。为此,省每年核减此项减免指标折款700万元,五年共核减3 500万元。对于减轻贫困地区的农民负担,扶持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