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调拨、统购统销阶段1956—1983年
1954年福建省开始试行水产品计划调拨。1956年,对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水产品计划调拨属于指令性任务, 下达各级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执行,按计划价格结算。中央下达的调拨任务,主要调出省外大城市和大工矿区;省下达的调拨任务,主要在省内水产供销系统内部产销区之间的调拨。
这一阶段,水产品的统购,以省内收购为主,同时积极开展省外收购。1956年起,以驻浙购销总站为主体,各级国营水产供销企业,配备收购运输船只,随闽籍转场渔船北上,在浙江舟山南北洋、嵊山、鱼山、韭山、大陈洋面,江苏吕泗洋,山东和苏浙外海渔场,开展大规模的海上收购运销业务。渔船在海上直接靠泊收购船,鱼货过船过秤结算。部分收购运输船直接开往中转站或销区,部分就近进港卸货。70年代后期,转浙渔业生产规模逐渐缩小, 驻浙水产供销企业坚持海上收购,据1974—1978年统计,转浙生产海上收购水产品, 平均每年达2万吨左右。
这一阶段的水产品统销, 分三种情况:
1.省内销售。国营水产公司成立初期,国营水产公司设水产门市部,经营水产品销售业务,货源除内部调拨外, 不足部分自行收购或代购代销, 但营销量不大。水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门市部即停止自行收购和代购代销。50年代后期,随着省内兴建公路、铁路, 交通逐渐发达, 国营水产供销企业遍布全省各地,于是水产品调拨、销售、供应也随之扩大到冰鲜、咸干产品,内陆地区通过水产推销站、营业处转运销售到农村、山区。1956—1960年海水经济鱼丰收,省内销售倍增,年销售量高达15万多吨。1961—1978年,福建省水产供销系统根据以丰补歉的原则, 对省内水产品销售实行计划调拨,一般维持在10万吨左右。这一阶段,对城市居民、工矿林区、军队等采取凭票或凭证定量平价供应。1980—1984年,省内销售实行定量平价供应和议价选购相结合的办法, 国营水产供销企业议价进货转平价供应, 差价由地方财政补贴。
2.省外调拨。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省国营水产供销系统执行国家下达的调拨任务, 以海水优质经济鱼为主调往省外,销售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和重点工矿区。1956年调省外销售量4000多吨,1959年增加到1.13万吨, 1960—1966年又增加到年平均2.29万吨。1967年,省外销售量猛增到5.27万吨,其中优质经济鱼4.24万吨占80.3%。1968年,省外销销售量5.49万吨,为最高年份。1969—1983年,国营水产供销系统省外销售量每年一般3万吨左右。
3. 出口创汇。1956—1980年,福建省水产品出口由国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 国营水产供销企业负责组织货源,优先保证出口需要,按国家规定价格结算。1956—1966年主要出口香港,海淡水鲜、咸、干品都有。水产供销企业提供的货源: 1956年出口3545.25吨, 1957年出口4 464.6吨, 1960年出口1.62万吨,1961年出口2042.1吨;1966年出口1.19万吨,总值886.2万美元。1967—1980年全省水产品出口香港和日本, 选择换汇率较高的品种, 包括冰鲜虾、活梭子蟹、冻对虾、冻虾仁、冻蛤肉、冻梭子蟹、活贝等。1980年出口5072吨, 创汇833.6万美元。
1981年4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外贸体制,将水产品进出口业务移交水产部门归口管理,成立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以及厦门、漳州分公司,建设生产基地及保鲜加工运输配套设施,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出口范围。水产品出口港台地区和日本、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法国、韩国、印度等国。出口品种有水产罐头、冰鲜虾、冻对虾、冻虾仁、冻蛏蛤肉、冻梭子蟹、冻鱼、冻鱼片、冻海螺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