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副土特产品购销体制改革
1. 实行“三多一少”的流通新体制。1979年以来,浙江省商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放宽和调整了农副产品购销政策,贯彻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逐步建立起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和少环节、开放式的“三多一少”商品流通体制。大幅度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缩小一二类农副产品的品种和范围,扩大三类农副产品的品种和范围。1979年,浙江省共提高了茶叶、蚕茧、毛竹等28种(类)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农民因提价得益1.25亿元。1980年又提高了棉花、络麻和部分畜产品等16种(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民得益3 655万元。1978年到1980年全省由于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而增加的农民收入近2亿元。
1979年9月,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农村集市贸易管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宽集市贸易和远途自销政策。属于国家统购的一类农副产品和派购的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统购(包括加价收购)和派购任务后,可以就地上市。属于三类农副产品,只要保证履行合同任务,都可以上市。外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购三类农副产品。开放杭州、宁波、温州市农副产品市场。同年10月,浙江省供销社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计划后一二类农副产品开展议购议销。除对少数与市场、工农业生产、出口关系较大的榨菜、山核桃等19个品种外,其余三类农副产品全部由经营单位和生产者自由议价、协商定价。同时对完成国家计划后的烟叶、木炭、草席、席草、棕片、土纸、蜂蜜、毛竹、毛篙竹、基地西瓜10种二类农副产品,也开展议购议销。到11月底,全省供销社系统14个贸易货栈议购议销总额达825.6万元。
2.进一步缩小统派购范围,扩大市场调节。1979年9月,浙江省对属于供销社主管的农副产品作了调整,规定统购商品仍为棉花(包括棉短绒)1种,派购商品减少为18种,减少了苎麻、木柴、青竹杆、竹浆、纸筋、稻草等6个品种。调整以后,1979年农副产品收购总值中,70%左右的是一二类产品,其它品种都作为三类农副产品开展议购议销。1980年以后,议购议销品种范围进一步扩大,不搞议购议销的品种缩小为棉花、烟叶、中药材、畜产品、生猪、茶叶、城市和工矿区基地的蔬菜和副食品。1984年继续减少统派购品种,将省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62种减为50种,其中统购4种,派购品种由59种减为46种,改为三类的有菜牛、苎麻、羽毛、猪鬃、生漆、木炭、草席、土纸、蜂蜜、虾米、海蜇等11种。对于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以外,一般不搞全额收购。合理确定统派购任务,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确定收购基数、超购加价、浮动价收购或规定购留比例、比例计价收购,一定几年不变,给生产者留有一定的产品处理自主权。在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以后,除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棉花(不含等外棉)、木材、二类中药材和城镇工矿区蔬菜基地的大宗蔬菜外,都可以自由处理多余的产品,可以上市出售,可以加工运销,多渠道经营。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对商品生产基地产品,实行谁举办、谁经营、谁得益,不受商品分工归口经营的限制。国营商业、供销社、集体商业、个体商业及农民都可以进行农副产品经销活动。
3. 实行农产品收购、调拨定基数政策。从1980年7月起,浙江省对重要农产品实行确定收购基数、超产分成、超购加价或议价等办法。茶叶,以1978年全省收购实际110万担为收购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基数的增产部分,实行四六分成;超基数收购部分,春茶减按10%、夏秋茶减按15%税率征收工商税。蚕茧,以前三年平均鲜茧收购量5万吨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收购基数部分,省县四六分成。草席,确定派购基数为513万条,一定三年不变,完成任务后,按牌价加价15%幅度议购议销。络麻,确定派购基数12.75万吨,一定五年不变,同时确定议购指标2.25万吨,按牌价加价30%收购。棉花,确定超购加价基数为5.15万吨,在完成加价基数,超基数部分按全年交售皮棉平均价加价30%;全省平均每亩皮棉超购奖粮基数为50.5公斤。毛竹,全省包干任务1 800万支,毛篙竹100万支,一定六年不变,派购包干任务内的按牌价和议价七三比例同时收购。柑桔,全省收购基数6万吨,一定两年不变,完成任务后议购议销。同时,对少数与工农渔业生产及市场、出口关系较大的三类产品,在重点产区搞一部分派购。其中属供销社主管的柄竹等14个品种,属生活资料和土副食品的只按常年收购量的30%—50%比例派购,属于生产资料的按50%—70%比例派购;派购范围仅限于部分重点产区县;收购价格一般比牌价提高30%—40%。除此以外,对其他三类农副产品(不包括畜产品)以及重点产区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多余产品,都开展议购议销、代购代销或农商联营。
4. 实行合同定购、议购议销、自由购销。1985年4月,浙江省决定对农副产品购销政策作重大的改革,取消国家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办法。棉花(等内棉)、食用植物油料(油)、晒烟等品种,改为合同定购,其它农副产品全部放开,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统派购任务。合同定购任务以内的,仍由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统一负责收购和经营,合同定购任务以外的和放开的品种,不再受经营分工、经营层次和行政区划的限制,实行自由购销,多渠道流通。农副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自产自销,允许集体、个体商业多渠道长途贩运。对实行合同定购的商品,国家委托的收购部门根据市场预测和国家有关计划,结合当地生产条件,在播种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合同,把收购产品、数量落实到户。1986年,全省供销社系统与兔农签订购销合同32万份(户),1987年与农民签订棉花购销合同12万份、茶叶购销合同30多万份。从1988年起,省政府又先后对粮、棉、油、麻、茶、茧、猪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定收购基数办法,收购基数为国家指导性计划,实行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统一奖售标准和补贴。对兔毛、茶叶等若干市场风险大的商品建立生产稳定基金,防止产销大起大落。198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农副产品收购总值达16. 91亿元,比1979年12.09亿元增长39. 88%,1992年达到30.21亿元,比1985年增长78. 65%。
全省肉禽蛋购销和价格放开后,供应渠道和经营网点增多,上市量增加,国营食品商业购销量占全社会比重虽有下降,但在多渠道流通中仍保持重要地位,继续承担市场肉禽蛋商品的供应任务。生猪购销放开,由于管理机制尚未完善,出现了无证经营、病死猪上市等问题。为了保证肉食市场活而有序,让消费者吃上符合卫生要求的肉食,浙江省人民政府(1987)33号文件要求各地在生猪流通工作中因地制宜地推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一些市、县政府根据上述要求,确定由商业联系工商行政、税务、农牧等部门开展工作。从试行情况看,“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十六字中,关键是抓好定点屠宰,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集中检验,统一纳税。经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后的猪肉,由有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分散销售,自主经营。到1993年底,全省已有20多个县(市、区)500个左右的屠宰场(点)实行了“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