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产品价格改革
广东从1953年开始,实行农产品统购派购价格管理,执行由国家有计划地制定的农产品总价格,省只有少数农产品价格的制定权,严格限制生产者、经营者的定价权。各种农产品形成了以粮食价格为主的比价关系,并逐步取消了地区差价,质量差价只在一部分农产品中存在,价格水平虽然作过几次调整,但仍然严重背离价值。如1963—1978年,每亩稻谷的纯收益有14年均为负数。广东农产品价格水平长期偏低,1978年比1950年,全国农产品价格指数上升107.3%,广东仅上升76.9%。长期以来,农产品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从1979年开始,广东省结合农产品购销制度改革,对价格实行“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改革方针,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办法,对农产品价格进行全面的改革,逐步建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农产品价格机制。
1.调整价格理顺关系。主要是调高国家收购的农产品价格,解决定价不合理,理顺与放开的农产品价格和购销价格倒挂的关系。其重点是解决粮食价格长期不反映价值的问题。1979年,在国家统一布署下,广东提高了粮食、油料、畜产品、水产品等24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每个产品的提价幅度均在20%以上。三级籼稻每50公斤统购价从9. 5元调为11. 55元,提幅21. 5%,超购比原统购价提高30%。以后又经过几次调升,1987年党中央确定广东粮价每50公斤为18.2元,省在中央定价的基础上增加价外补贴0. 96元,每50公斤共为19. 16元。由于粮价明显偏低,1985年至1987年粮食连续减产,1988年广东决定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即每50公斤稻谷在19.16元的基础上补贴5. 84元,实际价格为25元,比1985年提高55%。除了重点调高粮食收购价外,糖蔗、烤黄烟、蚕茧等产品收购价格也相应分步提高。1992年,广东粮食类价格比1980年提高95. 9%,经济作物类价格提高1. 35倍。
1988年在提高粮价的同时,又适当提高计划内定量口粮销价,全省平均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统销口粮由每50公斤14. 6元提高到30. 4元,城镇由14. 2元提高到30元,面粉销价由17元提高到32.8元。这一年粮食定量供应价格的提高在全国创造了两个先例: 一是率先在全国进行粮食销价改革; 二是自1966年以来的首次粮食销价改革,为全国粮食价格改革积累了经验。1991年,每50公斤口粮又由30. 4元提高到45. 4元,城镇由30元提到45元。从此,广东结束了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历史,以粮食为代表的不合理农产品价格体系得到了合理调整。
2. 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主要是通过减少国家定价品种和下放定价权,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产品价格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凡是放开的产品实行“五不限五自由”的政策,即不限价格,不限种类,不限数量,不限交易形式,不限经济性质; 自由议价,自由交易,自由进出,自由批发,自由贩运。1978年,省以上定价的农产品有118种,1980年放开93种,1983年和1984年又放开塘鱼等12种。1985年生猪、蔬菜、木材价格放开,取消牌价收购、调拨和销售,只保留粮、油、糖蔗等6个品种实行国家定价。1988年,率先在全国放开食油购销价格,取消除粮食以外的农产品收购销售政策。至1990年,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品种仅剩下稻谷和糖蔗。1991年,糖蔗价格放开。1992年,全面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取消“三挂钩”,取消对国营粮食企业的政策补贴。至此,使计划管理的农产品价格体制向市场经济进了一步。
3. 加强宏观调控价格。随着农产品价格关系理顺和放开,市场调节的比重迅速扩大,农产品价格更多地受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的左右,加上广东的自然灾害频繁,农产品生产自然风险大,价格的变化对生产者、消费者和国家等诸方面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为了稳定物价水平,广东着手从法规和经济等方面建立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控体系。一是对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市场物价水平较大的农产品,如议价粮油、副食品、中药材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国家指导价、或差率、限价、保护价等项政策措施。二是对需要大力扶持发展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建立起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已经建立了粮食价格调节基金,“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三是建立粮食和主要副食品(猪肉、蛋、菜)的储备制度,发挥其吞吐商品、平抑物价、保障供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