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村保险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保险事业的恢复与发展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会议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会议《纪要》上报国务院。同年6月,国务院(79)99号文件批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为了使企业和社队发生意外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而又不影响财政支出,要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停办20年后的国内保险业务,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办理。1980年1月16日,贵州省人民银行报省财贸办公室并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正式成立,组织全省保险工作,受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和省人民银行双重领导。
国内保险恢复初期,由于机构、人员等条件的限制,主要任务是“积极筹建机构,培养干部,搞好试点”,因此业务是以企业财产保险为重点。随着保险机构的逐步建立和保险业务的逐步发展,1983年下半年,省保险分公司在都匀、天柱、威宁3县选点试办耕牛保险,共承保耕牛43头,中途退保9头,收费449元,死亡5头,赔款1 264元,相当于保险收入的2.79倍。经过试点,研究问题,为此后农村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1984年,根据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省保险机构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同年1月1日从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属保险总公司领导。在机构改革、职权扩大的条件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了对保险部门的直接领导。从1985—1990年的6年间,贵州省农村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1. 保险服务领域扩大。目前已深入到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服(务)10大领域。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一般财产保险业务; 试办了“农作物保险”、“畜禽保险”等农业保险业务; 还开办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保险类别达45种。
2. 保险机构增多。6年来,贵州省保险系统在全省86个县(市、区)设立了保险机构,农村保险从业人员98人。此外,各地保险公司还在农村部分乡镇设立了79个专职保险代办站,专职代办人员128人; 兼职保险代办站137个,聘用代办人员215名。专、兼职代办机构已在全省农村逐步建立,农村保险网络已具雏形。
3. 承保数量增加。至1990年,全省86个县(市、区)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保险业务。在已经开办的45个农村保险类别中,业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有“农村房屋保险”、“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保险”,以及耕牛、生猪、奶牛等保险业务。在已经形成的规模保险中,全省先后实现了10个农村房屋统保县、21个农房统保乡,参加保险的农户达50余万户; 4个森林统保县、15个森林统保乡,承保森林面积16.67万公顷。1990年,在省战备办公室、省林业厅的配合下,对贵州省首批购进(价值220万元)的160.67公顷战备林实行保险,开创了战备林在一省范围内统一投保的先例,为战备林资源储备提供了可靠经济保障。
4. 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保险的方针。由于贯彻执行了一系列农村保险的方针、政策,如坚持“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宗旨,以及“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提倡与地方实行联合共保的“同舟共济、防赔结合、积极探索、稳步发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指导方针和“业务种类繁多、承保方式不同、保额标准有别”的农村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指导方针,等等,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