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 选举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