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林业司法机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林业司法机关 (三)林业司法机关1953年7月,东北公安局和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联合下文,决定在吉林省公安厅增设森林工业保卫处(科)。后来随着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发建设,吉林省各森工局普遍设立公安局。“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机关被撤销。80年代以后,林业公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时期。197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滥砍乱伐的布告》,要求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198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1981年12月下旬,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5个部门向省委、省编委提出请示,省委组织部和省编委于1981年12月下旬批复同意在林区建立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于是,将省公安厅九处(森保处)改建为省林业公安局。在省人民检察院中,增设林业检察处,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增设林业审判庭,在延边、吉林、通化地区设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直属林业企业和地方林业县(市)也成立了相应机构。林业公检法机关根据职能围绕林业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打击滥砍盗伐,破坏森林犯罪活动,保障了林业建设的顺利开展。仅1984年2月的林政大检查,从省、地、县林业公检法等部门抽调9 600多人,组成1 476个工作队,查出滥砍盗伐和违反林业政策案件24 409起,处理24 268起,占案件总数的99. 4%。1984年4月,省公检法在桦甸县召开全省严厉打击破坏森林犯罪现场大会,对16名滥砍盗伐分子依法判处,震慑了犯罪分子。这年破坏森林案件大幅度下降,尤其是重大案件减少,比上年下降50.2%。 ☚ (二)森林防火 (四)森林警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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