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政府
中国国民党为了表示结束“一党训政” 的局面,1947年4月23日在南京成立了向“行宪”时期过渡的多党政府。因参加政府的政党,除所谓的 “社会贤达”之外,主要由国民党以及依附于国民党的青年党、民社党所组成,故又称为 “三党政府”。实际上,国民党以“国民政府委员”、“院长”、“部长”等职位为诱饵,用吸收青年党、民社党参加政府的办法以掩饰一党专政的本质。依据修改后的《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府委员由国民政府主席就国民党内外人士选任之,但“国民政府主席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五院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 院长由国民政府主席选任,并对其负责。这说明,在职权关系及人选任命上,国民政府要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实际上对蒋介石负责。因此,“多党政府”虚有其名,并未改变国民党一党专政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