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公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和制度建设
原村民委员会改为村公所后,村公所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民兵、妇女等组织。村公所的村长、副村长和其他干部由乡镇人民政府委任仍属集体干部,其补贴报酬按原村民委员会的标准(村干部补贴人数,大村5名,中等村4名,小村3名。1992年,村公所又增设治保民兵、共青团、妇联干部各1人)的办法执行。村公所的干部由乡(镇)政府实行聘任(也可由国家干部担任),除大多数从原村民委员会较好的干部中聘任为村公所干部外,还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年富力强、有工作能力、文化程度较高的知识青年和退伍军人为村公所干部。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村公所干部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制度,其基本内容和要求是:
❶建立轮流值班制度,做到日常工作有人办理,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有人处理;
❷建立干部的分工包干负责制度,做到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及时贯彻和落实;
❸正确处理好村干部的工作和家庭生产的关系;
❹把干部履行各自职责的好坏同干部的报酬挂起钩来,做到奖罚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