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
1979年全自治区提高了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菜牛、鲜蛋、水产品、甘蔗、苎麻、黄牛皮、桑蚕茧、木材、毛竹、木薯干片、柑橙、土糖、茶叶等70多种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对粮油实行超购加价,加价幅度由30%增加到50%。以上各种农产品收购价格提价幅度平均为24.5%,其中粮食提高35.7%,油脂油料提高66.6%。1979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78年上升17.8%。粮油提价幅度高于其他农产品的提价幅度。
1980年提高了桐油、生漆、八角、松脂、茴油、蔬菜和部分中药材、畜产品等农产品的收购价格,1980年广西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79年上升10.9%。1981年提高大豆、绿豆、木材、毛竹、白果、桂皮、桂油和一些中药材的收购价格。1982—1984年,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对农产品收购价格作有升有降的调整,提高的有罗汉果、烤烟、黄红麻、五倍子、金银花、茯苓等,降低的有大豆、茴油、黄红麻种子、苎麻等。
1979—1984年期间,国家有计划地提高268种农产品收购价格。但各类农产品价格提高幅度各不相同。如粮食类价格提高35.7%,食用植物油类为66.6%,经济作物类为26.9%,食品类为31%,木材类为73%,土特产品类为50.2%,副食品类为38.5%,蔬菜类为16.1%,水产品类为20%,中药材类为26.1%。价格结构的调整,使各种农产品之间比价关系得到了初步的理顺。农民种植各种农产品的收益趋向合理,各种农作物得到了稳定、协调的发展。
1985年加快了价格改革的步伐,在“以放为主,放调结合”的方针指导下,在放开大多数农副产品价格的同时,进一步调整粮油的价格结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把粮食收购价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超购加价),对农村粮食销价改为购销同价。对花生、油茶籽和油菜籽也实行合同定购,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成按统购价,六成按超购加价)收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油价格放开,由农民自由购销。1985年价格调整后,放开的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家管理的农产品价格大大低于放开了的农产品价格,出现了比价复归,粮食价格又再一次地显得偏低,因而导致1985年、1986年连续两年粮食产量下降。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和交粮的积极性,国家分别在1987、1989年和1992年三次提高粮食的定购价格,同时于1989年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放开食用植物油的购销价格,取消城镇居民的定量口油,并予以适当的补贴。为了鼓励农民多种糖蔗多产糖,1987、1988年和1990年连续提高糖料蔗的收购价格,1992年调整糖料蔗价格管理形式,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具体的收购价格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制糖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为了稳定烤烟生产,提高烟叶的质量,1987年和1990年二次提高烤烟的收购价格。为了促进桑蚕茧生产的发展,1987年桑蚕茧收购实行价外补贴,1988、1989年又二次提高蚕茧价格。此外还对松脂、松香和茶叶的价格进行了有升有降的调整。
1979—1992年的14年,全自治区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1.55倍,平均每年递增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