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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粮食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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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粮食价格

(一)粮食价格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79年以后,为了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鼓励农民多生产、多交售粮食,国家有计划地多次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缓解了粮价偏低问题,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从1952—1978年26年间,河南省累计粮食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77.1%,平均每年递升2.22%。从1978—1995年17年间,粮食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597.3%,平均每年递升12.1%,平均每年递升后17年比前26年高出近10个百分点。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粮食收购价格。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1953年,城乡商品粮食来源主要靠国营粮食商业和私人粮商在市场上收购。主要品种、主要市场的粮食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由中央掌握,各省根据中央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和省管品种、省管市场的购销价格,这种价格叫做牌价。国家根据市场供求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粮食价格,当市场价格高于牌价5%时,大量抛售,反之则积极收购,使市场粮价大体接近国家牌价水平。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粮食价格调整较频繁,1952年与1950年相比,全省粮食收购牌价指数提高10.2%。
2.统购统销时期的粮食收购价格。1953年中央决定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对粮食价格实行了统一管理,把粮食价格在当时的收购价格水平上稳定下来,并实行了统购统销价格。1953年河南省六种主要粮食(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籼稻)每50公斤全年平均单价为7.09元,比1950年的5.98元提高18.6%,比1951年的6.21元提高14.2%,比1952年的6.31元提高12.4%。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后,排除了私商经营,并取消了季节差价,全省统一规定了县城以上市场收购价格。此后到1979年以前,粮食价格变动较少,大幅度调整粮食统购价格共二次。
1953—1961年,小幅度调高了个别粮食品种价格,并重点提高了贫脊山区、边远地区的统购价格。1955年,每50公斤粮价,玉米由6.31元调整为6.44元,上调2.06%;高粱由6.07元调整为6.19元,上调1.98%。1958年,大豆购价由7.89元调整为8.29元,上调5.07%;籼米由8.87元调整为9.95元,上调12.2%。1959年,大豆购价由8.29元上调到9.03元,上调8.93%。1960年大豆全年两次上调,第一次由9.03元上调为9.51元,第二次又上调为10.60元,两次上调17.39%。
1961年,为了恢复生产,国务院决定从当年5月16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这是第一次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全省平均计算,18种粮食由原来的每50公斤7.80元,调整为9.60元,提高23.08%。其中中央管的六种主要粮食(小麦、籼稻、玉米、大豆、高粱、谷子)平均由原来的7.63元调整为9.55元,提高25.16%。这次购价调整,对过去粮价水平比较偏低和为国家提供商品粮较多的地区,提高的幅度大一些。在粮种之间,对于几年未调整过的突出偏低的杂粮价格如谷子、玉米、高粱等提的幅度较大一些。调整后的主要粮食价格水平,全省平均每50公斤小麦12.00元,籼稻8.00元,玉米8.50元,高粱8.00元,谷子8.00元,大豆12.80元。
1962—1965年,除个别品种进行调整外,主要粮食价格没有变动,1965年河南省人委请示全国物价委员会同意,信阳、南阳两个专区主产县标二中籼稻每50公斤收购价从7.90元调高到8.30元,提高5.06%;标二中籼米由11.80元提高到12.40元,提高5.08%。
1966年为了调整工农产品比价,增加产粮区农民的收入,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第二次大幅度调整了粮食统购价格。全省17种粮食统购价,平均计算每50公斤由9.54元调整到11.16元,提高16.98%;其中中央管的6个品种平均由9.50元调整为10.93元,提高15.05%;省管11个品种平均由9.55元调整为11.29元,提高18.22%。这次安排的价格,缩小了地区差价,均为全省一价。
1967—1978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统购价格除个别品种外大部分没作调整。粮价普遍低于价值。1971年把大豆作为油料,由省革委指挥部调高了大豆统购价格。1972年为满足出口需要,国家计委、商业部通知提高了部分小杂粮的统购价格。
1979年粮价改革前,国家在进行两次较大的调高和几次个别品种小幅度调整粮食统购价格的同时,为鼓励农民多生产、多交售,提高粮食的商品率,国家曾多次实行加价奖励政策。1960年河南省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每人平均交售商品粮(不包括大豆)超过50公斤(淮南稻谷超过65公斤)的部分加价10%,1961年粮价提高后取消了。1965年河南省又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平均每人交售商品粮(不包括公粮)超过50公斤部分加价12%,1966年粮价提高后又取消了。1971年全国统一实行粮食超购加价政策,粮食征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超购部分加价30%。
3.改革开放以后的粮食收购价格。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了大力发展农业,逐步缩小工农产品交换差价,从夏粮开始,国家统一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20%。同时将超购加价幅度由30%扩大到50%。河南省中央管理的六种粮食统购价加价平均每50公斤由12.61元提高到15.34元,提高幅度21.65%。六种原粮除高粱、大豆全省一价外,其他品种均安排有很小的地区差价。省管的25个粮食品种平均由每50公斤13.95元提高到16.35元,提高幅度17.2%。原粮统购价提高后,河南省根据需要又制定了面粉统购价格,每50公斤标准粉为20.5元,特制粉25元,次粉13元,玉米面13.2元,高粱面12.3元,薯干面11.2元,绿豆面27.3元,大豆面25.5元,大麦面15.7元。成品粮统购价实行全省一价。
中央管理的六种粮食价格调整见表7-3-1。

表7-3-1 中央管理的六种粮食价格调整情况

单位:元/50公斤

品 种调前价调后价上调幅度 (%)
六种粮食平均
小麦
籼稻
玉米
高粱
谷子
大豆
12.61
13.66
9.50
9.58
9.22
9.44
20.00
15.34
16.70
11.55
11.60
10.80
11.60
23.00
21.65
22.25
21.58
21.09
17.14
22.88
15.00

198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了《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收购任务后的粮油价格有控制的放开,实行议购议销价格。同时还规定,粮油议购价格水平的掌握,根据不同情况,有些品种可以低于或相当于超购价,有些品种可以略高于超购价。
198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将收购价格提高到当时的超购价格水平,同时取消大豆超购加价和征购基数。从8月开始,河南省收购价格每50公斤大豆由23元提高到34.5元,提价幅度50%;豆油由116元提高到165元,提价幅度42.2%;豆饼由11.5元提高到16.5元,提价幅度43.5%。
1981—1985年,粮食价格没作调整,粮食实际价格水平主要靠粮食增产和扩大粮食超购加价比重而有所提高。
随着超购加价比重的不断扩大,出现了新老产区之间收入苦乐不均的状况。为了解决这一状况,1985年国家在调整粮油购销政策,改粮油统购为合同定购时,决定把原来的统购价与超购加价分别计算的办法,改为固定比例价。合同定购的粮食实行“倒三七”比例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由此粮油收购价格双轨制真正形成。这项改革措施有利于缓解原来因超购加价引起的新老粮区之间的价格利益矛盾,更重要的是通过双轨制,把市场机制引入粮油价格的形成,有利于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促进粮油生产发展。特别是在后来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工业消费品大幅度涨价,粮食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粮油市场调节价上涨对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起了重要作用。
1987年,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国家采取了减购压销的政策,扩大议购比重。1985年全省定购任务57.5亿公斤,1987年调减到33.05亿公斤。同时调高了部分粮食合同定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玉米、谷子由15.7元调为16.7元,提高6.4%;籼稻由15.7元调为17.2元,提高9.6%;粳稻由18.6元调为20.35元,提高9.4%;长、短个糯稻分别由18.9元和18.23元调为20.7元和20元,分别提高9.5%和9.7%;高粱由14.6元调为15.6元,提高3.9%。
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提高了小麦合同定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小麦由22.55元调为24.1元。
1989年,再次提高了籼稻、小麦、玉米合同定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籼稻提高5元,小麦提高1.6元,玉米提高1元。
1992年,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连续上涨,粮食生产成本增加,而粮食议、市价格大幅度回落,种粮收益普遍下降,为了保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4月1日起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南省提高了小麦、粳稻、籼稻、玉米四种粮食合同定购价格,大豆价格不做调整,每50公斤小麦价格由25.70元调整为31.8元,提高23.7%;玉米由17.7元调为21元,调高18.6%;籼稻由22.2元调为25.2元,提高13.5%;粳稻由26.4元调为31.4元,提高18.9%。
1992年、1993年,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河南省进一步深化粮食价格改革。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各市地政府申请,省政府批准,陆续放开粮食购销价格。1992年7月1日,三门峡市率先放开了粮食购销价格。1993年1月1日,新乡、漯河、周口、许昌、南阳、鹤壁7个市地也放开了粮食购销价格。1993年3月1日,郑州、洛阳又放开了粮食购销价格。1993年4月1日,其余的平顶山、信阳、开封、焦作、濮阳、安阳、驻马店七个市地也都放开了粮食购销价格。
粮食价格放开后,粮食市场价格呈下降趋势。为保护农民利益,保持粮食生产的稳定,河南省政府在1993年夏粮收购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粮棉产销政策的决定》,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粮食保护价格实施范围,限于原国家定购和专项储备的粮食。实行保护价格的品种及标准,全省平均每50公斤中等白小麦32.5元,花小麦(标准品) 32元,红小麦31.5元,各地具体保护价格水平,在当地原合同定购价基础上,按每50公斤加0.2元制定。每50公斤中籼稻26元,玉米21元。玉米和中籼稻保护价全省一价。在粮食市场价格低于规定的保护价格水平时,对国家储备和原合同定购数量的粮食,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格水平时,粮食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在粮食收购实行保护政策的同时,对扶持粮食生产的奖售政策由按平价实物供应,改为将平议差价以收购价格价外加价形式付给农民。加价标准,每50公斤小麦、玉米4.2元,大米5.2元。
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方案》,对粮食收购继续实行国家定价管理。根据国家安排,河南省只对小麦、玉米、中籼稻实行国家定价管理。当年规定价格水平,每50公斤玉米41元,中籼稻50元,玉米、中籼稻全省一价。小麦全省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格54元。
1995年仍执行1994年价格。
☚ 二、主要农产品价格变化   (二)油脂、油料价格 ☛

(一)粮食价格

(一)粮食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经历了收购价、统购价、加价奖励、比例收购价、议购价、国家合同定购价、国家定购价、收购保护价等价格形式。其中统购价实行长达30年之久。除个别年份价格有所下降外,总水平呈稳定提高的趋势。

☚ 一、农牧产品价格变化   1.收购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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