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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恢复和发展阶段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恢复和发展阶段

(一)恢复和发展阶段1950—1957年

新中国成立时, 畜牧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由于经过长期战乱, 广大农村自然灾害严重, 田园荒芜, 畜力缺乏, 畜禽疫病流行。迅速恢复畜牧业生产是各级政府和农牧部门的首要任务。生猪实行 “私养公助” 的政策, 养猪业出现了第一个盛期, 6年中存栏猪平均每年增加92.6万头, 递增15.2%, 出栏肥猪每年增长13.5%; 出栏牛平均每年增加9.05万头, 年递增3.5%。

☚ 一、发展历程   (二)“大跃进” 阶段 ☛

(一)恢复和发展阶段

(一)恢复和发展阶段1950—1957年


1.恢复时期(1950—1952年)
。这一时期, 各渔区取缔了被渔霸、湖主等操纵的旧渔会, 陆续成立了渔民协会和渔业工会等新的渔民组织,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开展了渔区民主改革, 打击和镇压了一批渔霸、埠主、湖主等封建势力的首恶, 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 解放了渔业生产力。
这一时期, 湖南省水产部门提出了 “恢复群众渔业, 发展国营水产企事业” 的方针, 在渔业生产上制订了一系列恢复渔业生产的政策和措施。1951年7月, 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在鱼产集散地长沙设立了长沙市水产市场。1952年, 在渔区沅江市建立了省农林厅水产品加工厂; 在鱼苗产区衡阳, 省农村厅与当地人民政府合办了鱼种实验场; 于湘江中游柏坊附近的茭河口成立了临时孵化站; 改革了湘潭、长沙市等地的鱼苗行, 调整了交易佣金, 发展了鱼苗生产。在试办国营渔场和农场水产分场的同时, 选择了41个县(市) 的73个农场进行示范性养殖, 对发展池塘、稻田养鱼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 滨湖各县相继建立了渔民产销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 担任鱼货收购、加工和运销工作, 以高于产地价收购, 直接运销长沙。人民政府根据渔民在生产上的困难, 及时发放渔贷、渔盐和救济款等, 促进了生产的恢复。
1952年, 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4.82万吨, 比1949年增加4 795吨, 增长9.95%, 渔业总产值671.80万元,比1949年增加354.96万元 (按1952年不变价), 增长112.03%。其中, 养殖产量1.82万吨, 占总产的37.75%, 平均每公顷335.78千克。国营渔业开始起步, 水产品产量75吨。
2.迅速发展时期 (1953—1957年)
。1953—1957年是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此期间湖南渔业贯彻“以养为主, 养捕并举” 的方针, 生产由恢复走向迅速发展, 由单一捕捞逐渐转向以养为主, 养殖捕捞相结合的道路。
这一时期, 湖南根据中共中央 “按湖 (渔) 设治” 的精神, 在滨湖和沿江渔民较集中的地区划乡建政,建立了区、乡渔民政府, 组织和领导渔民走合作化道路。1953年, 湘阴县沙田第一个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诞生。到1957年初, 全省共建立渔业社和渔农(猪、鸭、樵) 混合社161个, 其中渔业社118个,以渔为主的渔农、渔樵社13个, 入社渔民8 472户,32 557人, 入社渔船8 080艘。在农业社中, 还有渔业队 (组) 11 010个, 渔民21 969户, 58 002人。至此, 湖南省渔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54年, 除湖南省农林厅水产科充实力量外, 成立了省水产技术指导站, 并在27个重点县设立了水产机构。1955年, 又在渔产较多的滨湖11县和桃江、长沙、湘潭共15县 (市) 设立了水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渔民生产、鱼货购销及渔需品供应, 征收渔业税和收放渔贷、渔盐等。这一时期的江湖管理亦相应加强。1954年, 在湘江中游的常宁、衡南两县设立亲鱼繁殖保护站, 划出了常宁到茭河口一带长15公里、约400公顷的禁渔区; 1956年扩大到13县, 9.27万公顷 (包括滨湖10县鲤鱼产卵场保护面积9.53万公顷)。1957年9月10日, 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 《湖南省渔场水面管理试行办法 (草案)》, 将湘江亲鱼产卵场禁渔面积扩至105公里, 保护面积占40%; 根据鱼类生活规律和历年蓄禁习惯, 实行湖泊 “春禁” 和“秋禁”。同时, 妥善安置渔民陆上定居, 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 先后在湘阴县青山乡、南县沙堡洲等地设立了5个渔业风暴警报站。
这一时期, 国家增加了水产方面的投资, 全省水产支出共计118.3万元, 占农业总投资的4.7%。同时, 逐步调整和减免渔业税收, 继续发放渔贷, 结合生产及时召开了养殖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会, 举办了养殖技术训练班, 兴办了一批渔民子弟学校和渔民夜校, 培养了大批渔民和技术干部, 从而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发展。
通过上述各项工作和其他措施, 全省顺利地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 渔业获得了快速发展。1957年, 全省水产品产量为 11.94万吨, 比 1952 年增长147.64%, 平均每年递增19.9%; 渔业产值3 900万元, 比1952年增加2 900万元, 增长2.9倍, 每年递增31.28% (按1970年不变价)。
这一时期, 不仅捕捞业迅速发展, 而且养殖业发展更快。到1957年, 全省专、副业渔民达6.02万户,26.44万人, 渔船49 472艘, 渔户和渔船平均每年增长4.2%; 全省天然捕捞产量3.75万吨, 增长25%,平均每年递增4.56%。1957年, 养殖水面20万公顷,比1952年增长2.69倍, 每年递增29.84%; 养殖产量8.19万吨, 比 1952 年增长 3.55 倍, 每年递增35.09%, 比新中国成立前最高养殖产量1.75万吨增长3.68倍。这一时期的最大特点是渔业生产由世世代代 “以捕为主” 开始转向 “以养为主”, 捕捞比重由1952年的62.25%下降到1957年的31.42%; 养殖比重由1952年的37.75%上升到1957年的68.58%,养殖在总产量中占了大头。

☚ 一、发展历程   (二)徘徊和停滞阶段 ☛

(一)恢复和发展阶段

(一)恢复和发展阶段1949—1957年

50年代初,国家实行“对内节制资本、对外统治贸易”的方针,吉林省农副产品贸易也与其它产品一样,统由外贸部门及其所属公司管理和经营。50年代开始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对前苏联、朝鲜、越南、蒙古以及东欧等协定贸易国以记帐贸易形式出口。除这种方式外,其余绝大多数商品均调拨给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东等沿海口岸对外出口。这一时期出口商品以大豆、玉米、小米、芝麻、葵花籽、大麻籽、人参、鹿茸、杂豆、猪鬃、马尾、亚麻、大麻、烤烟、晒烟等农副产品为主,工业品则寥寥无几。
在积极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同时,在边境地区还开展了边境易货贸易。195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开展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之间的地方贸易。出口商品以棉布、粮油等轻工和农副产品为主,进口以海产品、水果等商品为主。从1956年开始,国家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统一管理,边境贸易改由国家外贸部门统一与朝鲜谈判签订合同,延边地区按合同承担调拨出口和接受进口任务。1958年经国家外贸部门同意,在国家贸易中除继续直拨外,允许延边地区同朝鲜咸镜北道开展小额贸易,自此双方曾多次派贸易代表团互访,贸易额逐年扩大。

☚ 二、新中国成立后   (二)缩减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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