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云南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从1979年开始,经历了由不联产到联产,由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到包干到户责任制,由边疆到内地,由少数民族地区到汉族地区,由山区到坝区,逐步发展的过程。前后共用了4年多的时间,认识逐步提高,政策逐步放开,发展是健康的。 1.推行联产到组责任制。1979年3月,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作了《关于当前农村几项经济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出了建立切实可行的生产责任制,实行定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下发各地执行,受到广大社员的欢迎,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收到较好效果。这一年全省有25%的生产队建立了联产到组责任制。1980年1月5日,省委对《补充规定》作了修改后发至各地,要求各项政策能够全面落实。这期间,出现了生产队越分越小的情况。据统计,全省生产队由1978年的13.9万个,增加到19.46万个,增加了40%。 2.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云南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般是把土地、耕畜、农具包到户经营,由农户承包完成国家、集体的任务。这种形式的责任制是逐步推开的。 (1)少数地区。1979年为加强山区建设和民族工作,各地州和省农委、省委民族工作部等部门,对山区、民族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省内高寒、边沿、分散山区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科技都十分落后,长期“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救济,生产靠贷款”。1979年11月,在省委召开的山区经济建设和民族工作座谈会上估算,这类地区大约有100万人口。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省委第一书记安平生在省委常委会上提出,这100万人口的地区,从实际出发,干脆搞包产到户。这个意见得到与会同志的赞同。全省普遍推广联产到组并允许少数地区包产到户,在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上迈开了大胆的一步。 (2)边疆民族地区和内地山区。省委关于在100万人口的地区搞包产到户的精神传达后,受到各地广大社员的热烈拥护,并纷纷要求扩大地区范围。1980年3月,省委决定将包产到户放宽到400万人口的地区。同年4月,全国编制长期规划会议召开期间,邓小平同志同意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的意见,指出在农村地广人稀、经济落后、生活穷困的地区,像西北、贵州、云南、甘肃等省份中这类地区,政策上要更放宽一些,索性实行包产到户之类的办法。省委及时向各地传达了上述重要批示,并于4月30日发出《关于印发邓小平同志关于编制长期规划的意见摘要》的通知。随后,省委决定在以下两类地区搞包产到户: ❶内地高寒贫困山区; ❷边疆经济基础十分落后的地区。据统计,全省属于这两类地区的人口有1 037万人。省委决心要解决1 000万人口的责任制问题,对这类特定地区采取特殊政策,搞包产到户,包交提留到户,即包干到户,并明确提出这类地区有多少搞多少。一般地区,则提倡在生产队坚持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的原则下,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建立生产责任制,实行三包(包产量、包工分、包成本),大田大地包工到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组对人实行“统两头包中间”,即统一收种,中间包管理到人,也有的生产队直接包到人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进一步推动了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这一年,建立联产责任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特别是包干到户责任制,利益直接,责任具体,办法简便。“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欢迎。据当年统计,全省52%的生产队实行了不同形式的联产责任制,其中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占总队数的21.7%,包产到户的队占5.2%。当时,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对包干到户存在不同看法和认识。同年,《云南日报》遵照省委批示精神,发表了由省委农村工作部撰写的《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坚持从实际出发——论加强和完善我省农业生产责任制》特约评论员文章,同日刊出省委农村工作部要求各地组织学习的通知。评论突出了清除“左”的思想影响,正确看待“两包”到户,对责任制的推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据1981年5月统计,全省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增加到35.5%,小段包工、定额管理的生产队则由36.4%下降到29.8%,包干到户已经大大突破了原来规定的特定地区的范围。 (3)内地坝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了顺应形势的发展,1981年5月和11月省委分别召开县委书记会议,推广了姚安县关家生产队实行耕地包到户,工副业统一经营的经验,解决了全省内地坝区的生产责任制问题。1982年11月,省委召开的三届五次全体会议,充分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此,以大包干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省已普遍推开。到1982年底全省实行这种责任制的生产队达到91.7%,1983年达到99.9%。 云南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1984年同1978年相比,全省粮食总产量达101.5亿千克,比1978年增长16%。烤烟、甘蔗、茶叶分别比1978年增长124%、140%、58%。生猪存栏达1701.6万头,比1978年增长33%,农副产品商品率由1978年的34.3%,提高到54.4%。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0.6元提高到310.4元,按可比口径增长1.1倍。 ☚ 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拓展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早在1978年10月,为了解决生产队的经营管理混乱和实行定额管理后出现社员干活抢工图快、不顾农活质量的问题,广汉市(原广汉县)金鱼公社在全省率先实行“分组作业,定产定工,超产奖励”的责任制。由于创造性地把“包”字运用到农业生产责任制中,极大地调动了社员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中共四川省委及时总结并在全省推广了金鱼公社包产到组的经验。1978年底,全省有46.35万个生产队实行了“定额小包工”,占生产队总数的90%。到1979年7月,全省实行“包产到作业组”的生产队达30万个,占生产队总数的57.6%。同年11月,中共四川省委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经济政策使生产队逐步富裕起来的意见》(即100号文件),提出了要尊重生产队在生产、经营、管理、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少数后进队和穷队可以实行包产到作业组,搞“四固定”(劳力、耕地、耕牛、农机具固定到作业组);对一些集体多种经营项目,可以包产到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员;有条件的生产队还可以划出一部分零星、边远或瘠薄地,按常年产量包到户经营;社员自留地的总和,不超过本队耕地面积的15%。这是第一次在省委正式文件上提出包产到组和包产到户,并提出发展专业户。这个文件的下达,推动了农村干部的思想解放,为推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开了口子。到1980年,不少地方出现了包产到户和“水统旱包”责任制。8月统计,在全省57.15万个生产队中,只有13.65万个队(占23.9%)实行“定额小包工”,有37.46万个生产队(占65.56%)采取了“包产到组”,有5.09万个队(占8.91%)实行“包产到户”,有926个队(占0.16%)实行“包干到户”。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式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4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实践探索过程。 在农业合作化初期,山东农村就出现过多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过“死分活评、小段包工”责任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过“三包一奖”和“四固定”(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和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固定到组)责任制。合作化后,在1959—1961年3年困难时期,不少社队曾自发搞了“包产到户”责任制,尔后又广泛实行过“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责任制。上述这些形式的责任制, 有的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有的则由于“左”的错误指导被否定。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等责任制受到彻底批判,农村经济曾因此而遭到严重破坏。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通过拨乱反正,恢复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人们的思想获得解放,农业生产责任制又重新萌发。1977年11月16日,菏泽地委书记到东明县码头公社调查研究,发现那里的群众生活很苦,摆脱贫困的愿望特别强烈,要求把已收归集体耕种的自留地退给社员,再分一点荒地让农民耕种。农民的贫困状况和反映对地委领导震动很大。1978年春节刚过,菏泽地委便召开了有县委书记和地直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地委常委扩大会议,就是否松动农村政策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认为在农村实行拨乱反正,最重要的就是全面贯彻落实在农村长期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会议提出了三条原则: 一是中央在“文革”前明文规定而又未宣布改变的政策,凡适合当前情况的要继续贯彻执行;二是“文革”中批判过而实践中证明批错了的政策,要理直气壮地纠正过来;三是群众迫切要求落实又不违背中央一贯指导思想的一些具体政策,允许群众实行。据此原则,制定了搞好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减轻生产队和社员负担、退回社员自留地、分配要兑现、坚决不购过头粮、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正当的家庭副业等项具体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解放了干部群众的思想,冲破了禁区,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胆探索起了重要作用。1978年春,东明县首先把收归集体的自留地和作价归集体的地排车退给农民,接着又把10万亩撂荒地分给农民自种自收。一些既无牲畜、又无种子肥料和劳力外流的特别贫困的生产队,连原由集体经营的土地也分到农户耕种。在收益分配方面,有的规定交队一部分,有的全部归个人,而多数则实行“两田制”(即把一部分耕地分给农民耕种,收入全部归己,作为“口粮田”;一部分耕地实行包产定工,作为“责任田”,包产部分交队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归己)。这些做法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凡是这样做了的,农民当年解决了吃饭问题。根据东明的经验, 1978年底菏泽地区全面推行了“五定一奖”(定人员、定面积、定产量、定措施、定报酬、超产奖励)责任制,到1979年春节前,全区1.9万个生产队中有1/3左右的实行了“五定一奖”责任制。 与此同时,山东其他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如德州地区陵县郑寨公社搞了花生、棉花“五定一奖”到组责任制,特别困难的村试行了“包产到户”责任制;烟台地区莱西县牛溪埠公社后庄扶大队农副业生产均实行了“四定一奖惩”责任制。这一时期,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出现,是零星、分散和“隐蔽”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大规模建立和发展则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的。从全省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情况看,大体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 初期探索阶段(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0年)。责任制由包工逐步发展到包产,在定额包工的基础上开始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 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规定:“不许包产到户”,山东省1979年初制定的《关于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等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指出“不准包产到户”,因此,到1979年上半年,农业生产责任制基本上局限在包工范围以内。据1979年底统计,全省35.3万个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各种形式责任制的28. 7万个,占71.3%,但实行联产承包的只有5万多个,占14.3%,其中实行包产到户的1 215个,仅占0.3%。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修改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个问题的决定》,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试行包产到户,1979年10月山东省委制定了《关于落实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倡导实行“五定一奖”,要求“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要积极推行‘四小管理’(小组作业、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检查评比),普遍建立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社队企业管理等专业管理或者综合管理的小组和个人的岗位责任制。”打开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只准包工不准包产的口子,促进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据1980年6月统计,全省37.2万个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各种形式责任制的35. 7万个,占95.8%,其中,实行包工责任制的21万个,占56.1%,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14. 8万个,占39.7%,其中包产到户的2.6万个,占7. 1%。 2. 发展阶段(1980年9月—1983年3月)。责任制由包产发展到包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省范围内普遍推开,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 各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共中央总结群众实践经验,于1980年9月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1981年10月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贯彻了这一精神。据此,1981年11月山东省委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总结全省各地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经验,制订政策措施,推动责任制在全省范围内的发展。此后,烟台、潍坊、济南、青岛、淄博等地汲取各地实行大包干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创造并推行了“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生产责任制。据1983年3月统计,全省42.49万个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42.30万个,占99.6%,其中实行包干到户的41.11万个,占97.2%。至此,山东基本普及了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3.完善阶段(1983年3月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高,逐步形成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详见“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完善”和“健全完善双层经营体制”)。 山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首先从棉花、花生等经济作物开始逐步延伸到粮食作物,又从种植业延伸到林牧副渔各业;二是菏泽、聊城、德州、滨州等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率先实行,然后逐步扩展到淄博、潍坊、青岛、烟台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三是由不联产逐步发展到联产, 由联产到组(队)、到劳(户)最后发展到“大包干”责任制。 ☚ 一、普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式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早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为度过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在保持人民公社体制的前提下,河北省就进行过一些生产责任制的探索和试验。如省委第一书记林铁主持制定的 “十项小自由”政策和张家口、承德、沧州地区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70年代末,一些地方再次探索实行承包责任制,如1978年沧州、衡水等地出现的包工到组责任制,1979年大名县、魏县出现的包产到户、分口粮田和 “大包干”责任制。中共中央 《关于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中发 〔1982〕 1号)》印发后,河北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猛发展,1982年4月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到67%,年底达到96%。1983年以后,省委、省政府下发一系列有关文件,省人大、省政府还颁布施行多部有关法规、规章,使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巩固和完善。这一体制,既调动了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又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对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巨大作用。 ❶产值产量高速增长。1995年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 147.8亿元,比 1982 年增长 86.8%,比 1980年增长107.4%。1995年粮食总产量2 739.0万吨,分别比1978年、1980年增长62.3%、79.9%。1995年全省人均占有粮食427.17千克,棉花5.78千克,油料17.13千克,分别 比 1978 年增长 27.2%、149.1%、251.74%。 ❷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显著改善,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995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4 336.4万千瓦,大中小型拖拉机94.4万台,农用载重汽车6.5万辆,排灌用动力机械223.7万台,分别比1978年增长300.3%、693.3%、2 066%、151%。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从1978年的54.8%上升到1995年的61.98%。 ❸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1995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 668.73元,比1978年的114.1元增长379%,年均增加91.45元; 全省农民人均消费支出1 104.30元,比1978年的95.02元增加1 009.28元,增长9.62倍; 全省农民人均住房面积21.53平方米,比1978年的8.82平方米增加12.71平方米,增长144.1%; 平均每百户农民拥有自行车192辆,比1978年增加126辆,增长194.5%。 ☚ 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二)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与分配 ☛ 00024856 |